新价非字[1995]56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评审收费,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厅曾于1991年以新价非字[1991]66号文件对评审收费标准作了规定,保证了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顺利进行。但在近两年的实施中,有些专业系列评委会执行情况不够平衡,因此,由必要对评审收费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
各专业系列职改办要严格按新价非字[1991]66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包括:资料审查、鉴定材料、专业组评议、评审会议等所需办公费用、专家规定课时量酬金等;对于评审期间集中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要的住宿伙食补贴,会议室租金、接送专家租车等直接发生的实际费用,本着以收抵支的原则,按现行实际发生额另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