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农业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农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农村经营管理、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业项目实施管理、农业计划与规划、农业资源调查与区划、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问题政策研究、农林牧渔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农经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高级农经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农业经济专业工作满1年。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累计从事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其他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农业农村经济管理满10年。
(二)学识水平
1.全面系统地掌握农村经济管理专业理论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的改革创新理论和发展趋势。
3.熟悉农村经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用于指导当地农村经济发展。
4.具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5.具备指导农经师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具有独立承担和组织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重要科研课题或重大调研任务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有处理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3.具有讲授农经专业课程和讲座的经历。
4.县及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农业经济管理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地、州、市级成果奖一等奖1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地、州、市级成果奖二等奖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地、州、市级以上重点调研或科研项目2项以上,通过鉴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主持或承担发展规划、研究报告、制度办法和意见的起草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被县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采用2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如作为业绩成果使用则不能再作为论文著作使用)。
4.在承担的农经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管理方式、方法或工作措施,被县以上主管部门作为典型经验进行推广。
5.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农案件查处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其查处、审计结果被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须提供县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6.主持和组织开展农业企业、农牧场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地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认可、推广。
7.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自治区优秀农经员或优秀农民经纪人荣誉称号。
8.自治区龙头企业或名优产品企业的负责人;或地级以上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化等试验示范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
9.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撰稿人,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参与制定本专业规划;或作为主要撰稿人,编著出版农业规划、农业志等(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参与学术会议、专业会议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典型经验材料3篇,同时经本行业三名高级专家鉴定、推荐。
第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1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