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煤炭工业管理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煤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煤炭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煤炭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煤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生产中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应用煤炭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解决生产中一般性技术问题。
2.参与1项中型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3.在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能够学习新技术、新方法,并在工作中应用。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项目奖及优秀成果奖等项目的参与者。
2.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工作成果达到一定水平。
3.参与和承担的生产技术项目工作各项指标基本达到技术要求。
4.在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
(五)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1篇。
第八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生产技术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项目的勘探、勘察、设计、评价、建设工作。
2.参与完成1项以上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或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3.参与完成1项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引进、吸收、消化和应用。
4.参与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及技术规范的编写。
5.参与编写的规划设计项目,被生产部门采用。
6.在生产、安全、技术革新、技术管理等方面,参与解决了比较关键的技术问题,效果良好。
7.参与煤矿一般事故或较复杂灾害的抢险救灾技术方案的制定,效果良好。
8.参与中小型项目的安全评价、职业健康评价、质量认证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省部级(包括国家级行业协会)优秀工程项目奖、优秀成果奖、优秀勘查报告奖、优秀设计奖三等奖以上项目的获奖者。
2.参与完成的项目成果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自治区较高水平。
3.参与完成的安全技术工作具有较大的改进,效果显著。
4.参与研究开发、引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
5.在处理和排除较大安全隐患、生产故障中,措施得当,效果明显。
6.在一般以上事故或比较复杂灾害的抢险救灾中措施得当。效果良好。
7.独立解决勘探、勘察、设计、建设中较复杂的技术难题,效果良好。
8.参与完成中小型工程项目,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9.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10.在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效果良好。
11.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大、中型项目的勘探、勘察、设计、评价、建设工作。
2.完成1项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或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3.完成1项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引进、吸收、消化和应用。
4.主持或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技术条件的编写。
5.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规划、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
6.在生产、安全、技术革新、技术管理等方面,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效果显著。
7.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重大事故或复杂灾害的抢险救灾技术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效果良好。
8.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大中型项目的安全评价、职业健康评价、质量认证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1-3项中必备1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2项省部级(包括国家级行业协会)优秀工程项目奖、优秀成果奖、优秀勘查报告奖、优秀设计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主持完成的项目、生产工作成果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区内先进水平。
4.主持的安全技术工作具有重大改进,效果显著,达到区内先进水平。
5.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项目的研究、设计、勘探、勘查、技术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主要完成人,成果通过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鉴定。
6.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达到区内先进水平。
7.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大中型工程项目,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验收、鉴定。
8.在技术工作中有创新,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达到区内先进水平。
9.在处理重大安全隐患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
10.在较大以上事故或复杂灾害的抢险救援中,措施得当,效果良好。
1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12.在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且效果良好。
1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以上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
第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煤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