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商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及研究、企业管理、经济项目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工商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
第四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条件施行。
第五条 申报工商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极端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经济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5年,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
第十条 学识水平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2.熟悉并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熟悉本专业业务。
3.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能够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4.具备指导工商管理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十一条 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骨干,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研究、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的能力。
2.在从事的经济管理工作中,通过管理创新,为企事业单位提高经济管理水平提出决策方案和具体措施,使单位的相关业务收入或利润大幅度增长。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自治区行业规划、行业标准、政策规章的制定,经批准实施后,取得显著成效。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经济技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后达到预期目标。
5.县及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工商管理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骨干,制订3项以上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得到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编写3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级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2项以上自治区级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
5.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创新,获得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7.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职(执)业资格”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为经济师的职(执)业资格,如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求,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需参评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职称,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01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县及县以下单位”是按行政区域划分。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重要贡献,是指直接的效益及贡献,须提交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地州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课题须提交立项及结项材料、重点课题须提交鉴定部门鉴定材料;标准制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第十八条 原评审通过的工业经济、商业经济、物资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与根据本评审条件通过的工商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同等互认、效力一致。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工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商业经济、物资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2019年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