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建筑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建筑专业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自治区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自治区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着力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不断加大对参与新兴领域、基层一线等专业技术人才的扶持力度,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建筑工程行业实际,制定本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建筑工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科技管理、科技信息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原则,按照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制宗教极端渗透。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29号)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第七条 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三)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与完成科研项目1项以上,其研究成果通过鉴定。
2.参与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1项以上。
3.参与完成建设工程项目1项以上。
4.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
5.参与开发、推广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
6.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得本行业相关奖项或荣誉。
7.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业技术总结1篇以上;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八条 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并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5.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三)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与完成1项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2.参与编制完成1项以上标准、规范、规程,并已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或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
4.参与完成2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或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
5.参与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6.参与完成1项以上工法,并已颁布实施。
7.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解决较为复杂、疑难技术问题2项以上或处理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措施得当,效果显著。
8.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建设工程领域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9.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内具有指导性、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起草及应用推广,促进或推动本地区建设行业经济发展。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行业相关奖项或荣誉。
11.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并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8年。
5.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并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2年。
6.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三)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大型工程的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或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大型工程和2项中型工程的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或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4项以上中型工程的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或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
5.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项以上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工法,并已颁布实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建设工程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新型实用专利4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9.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以上建设工程领域的绿色建筑、绿色施工、装配式建筑、智能建筑、信息系统等项目,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10.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以上或处理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措施得当。
1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相关奖项或奖励。
12.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
13.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14.在施工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践撰写1篇以上技术总结或论文,并在行业内学术会议或学术刊物上交流发表。
15.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2篇以上。
第十条 本条件中的评审专业为设计、施工、科技管理三个专业。
设计专业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园林绿化设计、燃气设计、供热设计、装饰设计、市政道桥设计、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防护设计、BIM设计、建筑总图设计等技术岗位。
施工专业包括建筑施工、装饰施工、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施工、建筑智能化施工、暖通与空调施工、市政道桥施工、燃气施工、供热施工、园林绿化施工、工程监理、机电设备安装、施工管理等技术岗位。
科技管理专业包括建筑管理、工程管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开发、信息技术等技术岗位。
第十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人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记录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建筑业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期为3年。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第十四条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建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2019年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