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2021〕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广播电视局,各地、州、市广播电视局,各有关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播音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增强本领能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做党的政策主张的传播者、时代风云的记录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公平正义的守望者,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先进文化的传播,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初级职称)、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中级职称)、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副高级职称)、播音指导(正高级职称)。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做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忠诚捍卫者。
(三)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守党和人民立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政治坚定的新闻工作者。
(四)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深入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宣传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行的奋斗和取得的成就,弘扬主旋律,释放正能量,做引领时代的新闻工作者。
(五)坚持正确新闻志向,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提高业务水平,勇于改革创新,不断自我提高、自我完善,做业务精湛的新闻工作者。
(六)坚持正确工作取向,以人民为中心,心系人民、讴歌人民,发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勤奋工作、甘于奉献,做作风优良的新闻工作者。
(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实操业务技能和传播方法创新能力。
第六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自治区级及乌鲁木齐市汉语播音员主持人需达到一级甲等,地(州、市)、县(市)汉语播音员主持人需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九条 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
(三)实践能力(经历)
1.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
2.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3.每周播音时数不少于60分钟。
第十条 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4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15年,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实践能力(经历)
1.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
2.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3.每周播音时数不少于90分钟。
(四)业绩成果
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后,地(州、市)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且须具备第3项条件;县(市)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承担1次以上自治区级或2次以上地(州、市)级重大宣传报道的播音、主持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2.参加播音主持专业培训2次以上,撰写学习心得2篇以上。
3.播音主持作品获得自治区或地(州、市)、县(市)级广播电视领域奖项。
4. 县(市)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
5.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县(市)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1篇以上。
第十一条 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3.在地州市及以下单位(不含乌鲁木齐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18年或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2年,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2.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
3.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每周播音时数不少于90分钟。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后,地(州、市)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且须具备第3项条件;县(市)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承担2次以上自治区级或3次以上地(州、市)级重大宣传报道的播音、主持工作。
2.参加播音主持专业培训2次以上,并开展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1次以上。
3.播音主持作品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广播电视领域奖项。
4.县(市)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县(市)及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5.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县(市)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二条 播音指导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工作业绩突出,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有较高声誉。
2.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每周播音时数不少于90分钟。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后,地(州、市)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且须具备第3项条件;县(市)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承担3次以上自治区级重大宣传报道的播音、主持工作。
2.组织开展播音主持专业培训2次以上,或授课6小时以上。
3.多部播音(主持)作品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广播电视领域奖项。
4.县(市)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县(市)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5.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