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人事〔2021〕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公路、运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8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公路、运输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交通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市政道路工程、汽车、船舶等载运工具及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机械运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极端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坚持正确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29号)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5.技工院校毕业的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
(二)学识水平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本职岗位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具有解决本专业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路、运输、市政道路及交通环境项目中,参加技术创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试验检测、管理、监理、养护、机械调配、维修、保养等技术工作。
2.参与公路、运输、市政道路及交通环境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3.参与小型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机械配置等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公路、运输、交通环境项目通过成果鉴定。
2.推广或应用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公路、运输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1项以上,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3.在项目实施中,解决1项以上一般性公路、运输、机械等技术问题。
4.参与处理重大公路、运输工程事故或隐患。
5.提交独立完成的经验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1篇。
第九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相应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公路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
(1)参加完成自治区级1项或地州市级2项以上公路规划项目或课题。
(2)参加完成自治区级1项或地州市级2项以上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3)参加地方行业标准、规范、技术指南的制定或修订,撰写部分章节内容。
(4)参加完成大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勘察设计文件中有关相应专业的审核工作5项以上,并提出审查意见。
(5)参加完成3项以上大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中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6)参加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建设工程或大、中修改造工程、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水毁修复工程、交通安全工程、抢险保通工程的施工、管理、监理、试验检测等技术工作。
(7)参加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勘察设计中有关本专业的外业和内业工作。
(8)参加完成1条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或3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的日常养护技术工作。
(9)参加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环境评价、设计及设计咨询审查。
(10)高技能人才参与解决本专业生产难题1项或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2项。
2.从事运输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
(1)具有参加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研究的能力。
(2)具有参加完成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或车辆及其他运输生产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能力,并承担了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
(3)作为技术骨干,具有完成汽车总成大修,解决比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4)具有独立完成车辆主要零部件或基础件的测绘和制图,或主持完成汽车专用保修机具的设计,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汽车运输企业、维修企业、检测企业的设计能力。
(5)具有参加完成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定或修订能力。
(6)作为技术骨干,具有完成汽车安全性能检测站、发动机试验室的整套设备安装、调试能力。
(7)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大件货物运输或特殊条件下的散货、集装箱运输全过程的生产组织,或1项以上较大型运输项目的方案论证、技术评估,并根据客流或运输任务、车辆和道路等情况合理组织车辆运行计划。
(8)具有独立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或解决汽车运输生产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力。
(9)具有组织完成汽车技术鉴定,解决技术鉴定中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力。
(10)具有组织完成汽车评估,解决评估中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力。
(11)具有在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力。
(12)高技能人才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1项或具有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或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从事公路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
(1)自治区相关专业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2)自治区优秀规划勘察设计奖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参加完成的公路规划、科研、交通环境、技术开发项目,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4)参加完成的技术引进、消化、推广、改造或开发项目,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5)参加编制的标准、定额、规范,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撰写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布实施。
(7)在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文件审核中,提出的审查意见被采纳(需附采纳证明)。
(8)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9)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初步勘察设计文件或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通过评审或交付施工。
(10)参加施工、试验检测、管理或监理的工程项目,通过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
(11)参加完成的公路养护工作计划、技术方案等,经相关部门的审定,科学合理,实施效果良好。
(12)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13)高技能人才创造的行业工法、操作法已进行推广实用,有一定的收益效果。
(14)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译文3万字以上);或在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交通运输行业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从事运输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
(1)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汽车总成大修,在厂车日和返修率指标符合要求,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保证大修任务的完成。
(2)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专用保修机具,通过有关部门鉴定。
(3)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运输企业、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站方案,或完成的较大型运输项目方案论证、技术评估,达到勘察设计要求,为决策提供了依据,组织实施后具有明显效果。
(4)作为技术骨干,安装、调试的汽车安全性能检测站或发动机试验室整套设备,衔接合理,计量准确,运行正常。
(5)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大件货物运输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生产,组织有方,保证了运行安全。
(6)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汽车技术鉴定、汽车评估,为决策者提供了重要依据,解决了实际问题。
(7)作为技术骨干,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各项安全生产指标达标,无重、特大事故发生。
(8)参加完成的大型或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环境评价、设计及环保工程,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评审或交付使用。
(9)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0)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11)高技能人才创造的行业工法、操作法已进行推广实用,有一定的收益效果。
(1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译文3万字以上);或在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交通运输行业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十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相应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够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本专业技术发展规划;具有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或高级技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公路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员
(1)完成国家级1项以上、自治区级2项以上或地、州、市级3项以上公路规划项目或技术政策,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
(2)完成自治区级1项以上或地、州、市级2项以上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地、州、市级3项以上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3)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或地方行业标准、定额、规范或技术指南的制定或修订。
(4)完成3项以上大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或完成10项以上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
(5)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初步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勘察设计。
(6)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建设工程或大、中修改造工程、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水毁修复工程、交通安全工程、抢险保通工程的施工、管理、监理、试验检测工程。
(7)完成1条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或3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的日常养护技术工作。
(8)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环境评价、设计及设计咨询审查。
(9)对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2.从事运输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
(1)具有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的能力。
(2)具有完成复杂的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的能力;或具有完成复杂的车辆或其他运输生产项目的技术改造能力。
(3)具有组织完成汽车全车的大修,解决大修中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力。
(4)具有完成汽车专用保修设备的设计或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维修企业、检测企业方案设计。
(5)具有完成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定或修订能力。
(6)具有主持完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发动机试验室整套检测设备的安装、调试的能力。
(7)具有主持完成大件货物运输或特殊条件下的散货、集装箱运输全过程的生产组织,或较大型运输项目的方案论证、技术评估并组织实施的能力。
(8)具有独立完成复杂的技术工作或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力。
(9)具有主持完成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或养护工程机械配置、调度、维修和保养工作的能力。
(10)具有组织完成汽车技术鉴定或汽车评估的能力。
(11)对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或高级技师任职资格后,除具备1-4项中的1项外,根据从事专业,还须相应具备第5或第6项中的3个子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具备第5或第6项中的2个子项。
1.获地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获自治区级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设计奖及行业主要奖项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技术报告、技术方案通过自治区以上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并实施。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了地、州、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项目及相关工作。
5.从事公路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员
(1)完成的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课题,对国家、区域发展和学科发展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拓性。
(2)完成的地、州、市级以上公路规划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评审鉴定或得到应用。
(3)编制的国家、行业或地方专业性技术标准、规范、定额、规程、指南、工法,通过主管部门的评审鉴定或颁布实施。
(4)在工程建设、管理、养护、科研项目技术文件审核中,负责提出的审查意见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效益。
(5)完成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评审或交付使用。
(6)完成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交通环境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或大、中修改造工程、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水毁修复工程、交通安全工程、抢险保通工程,已通过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
(7)完成的公路养护工作计划、技术方案等,经相关部门的审定并实施,且实施效果良好。
(8)在养护工艺、设备技术革新等方面有创新,并产生了一定经济效益。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养护和完成大中修技术改造的公路,质量合格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10)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得到实际应用,取得显著成效。
(11)开发研究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在生产实践中成效显著。
(1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环境评价、设计及环保工程,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评审或交付使用。
(1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14)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译文6万字以上);或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交通运输行业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6.从事运输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员
(1)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解决了汽车运输生产中复杂的技术问题,提高了车辆运用与维修水平;或在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2)组织完成的汽车总成大修、维护工艺规范设计合理,并在生产实践中广泛应用,解决了复杂的技术问题。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专用保修机具,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4)主持并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运输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站方案或完成的大型运输项目方案论证、技术评估,达到设计要求,为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组织实施后效果显著。
(5)主持安装、调试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发动机试验室整套设备,衔接合理,计量准确,运行正常,效果显著。
(6)主持完成的1项以上大件货物运输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生产,组织得力,保证了运行安全。
(7)主持配置、调度、维修和保养的工程机械,配套合理,性能可靠,效率高,效益好。
(8)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
(9)主持完成的汽车技术鉴定、汽车评估,为决策者提供了重要依据,解决了实际问题。
(10)主持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安全生产指标达标,无重、特大事故发生。
(11)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效果。
(12)在科研、生产、技术鉴定、汽车评估、安装、维修、保养中推广或开发的先进技术,应用到生产及管理中,提高效能,并附效能证明。
(13)在交通运输工作中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1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1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译文6万字以上);或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交通运输行业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求,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需参评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职称,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01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县及县以下单位”是按行政区域划分。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突出贡献,是指直接的效益及贡献,须提交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地州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课题须提交立项及结项材料、重点课题须提交鉴定部门鉴定材料;标准制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公路、运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2019年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