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2019年7月5日
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育矫治学校的教师及教研部门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岗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教师。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师德高尚,师风严谨,严格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三)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
第六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 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三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十条 二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受聘三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良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一条 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够根据所教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具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具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激发学生的潜能,教学效果好。较好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三)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其中任教满15年的农村教师只需具备条件中的1项:
1.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文章在县、市、区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2次并获得好评。
2.参加乡镇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及以上获得好评;或在乡镇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
3.在县、市、区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或主持县、市、区级及以上课题并结题。
4.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或结合教学实际,参加本地相关社会调查,撰写具有一定价值的调查报告。
5.获得县、市、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6.从事音、体、美等学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
7.能够结合教学特点,熟练制作多媒体课件,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县、市、区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肯定。
8.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含同级教育学会团体)组织的活动,获得县、市、区级及以上奖励。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3.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农村学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够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5.认真落实学科课程标准,明确学科教学的目的任务,熟练掌握教学原则、内容、方法和手段,并且能够比较出色地完成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6.城镇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及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三)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其中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只需具备条件中的1项:
1.承担县、市、区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1次,效果较好;或在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得一等奖;或获得地、州、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2.在地、州、市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或主持地、州、市级及以上课题并结题。农村教师需有能够反映本人学识水平的代表作品。
3.在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获得自治区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地、州、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县、市、区级一等奖。
4.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科技创新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含同级教育学会团体)组织的活动,获得地、州、市级及以上奖励。
5.县及县以上中小学教师获得本教学领域地、州、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乡镇及以下中小学教师获得本教学领域县、市、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连续3年考核优秀。
第十三条 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充分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其中在南疆四地州任教的教师或其他地、州、市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只需具备条件中的3项:
1.承担地、州、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2次,效果较好;或在地、州、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得一等奖;或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2.在自治区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或主持自治区级及以上课题并结题。
3.公开出版学术著作。
4.在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获得自治区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2次或地、州、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2次或县、市、区级一等奖2次。
5.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科技创新等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含同级教育学会团体)组织的活动,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奖励。
6.县及县以上中小学教师获得特级教师或本教学领域自治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乡镇及以下中小学教师获得本教学领域地、州、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学校兼任中层管理干部的非专任教师,在参加各级别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3;校级领导应适当承担授、听、评、导课等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在各级别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参加“访惠聚”等重大任务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十六条 对在乡镇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的,或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评聘高级教师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对在农村连续任教满15年的教师,单独组织评审,聘任后须继续在农村学校任教满5年。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