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1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力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协助工程师完成本专业设计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能够运用专业技术标准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参与一般性技术项目的辅助研究、新产品开发、施工建设、工艺流程、技术检测等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本专业某一分支的技术管理,或担任有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技术骨干的助手,较好地完成工作。
2.参与本专业中、小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以及有关技术工作计划、方案和总结报告的编制,较好地完成工作。
3.在参与的中、小型生产工程施工建设中,按照工序施工,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鉴定或生产实践,具有一定的生产应用价值。
2.参与编写本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并且得到实施。
(五)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1篇。
第八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运用科学的观点和方法,使用现有技术工具或新型技术,通过在创新、开发、生产、设计、建设、规划或产品维护、管理等领域实践,发现本专业技术管理、科学研究开发、规划设计、施工建设、产品生产和生产技术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提出设计和解决方案;基本掌握本专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计算分析、一般试验和研究的技术方案,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2.参与2次以上现场试验、系统调试,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
3.参与2项以上小型电力系统工程的设备运行、施工方法或技术改进,解决部分技术难度问题。
4.参与比较复杂的、技术难度高的电力系统应用软件研发、编制比较重要的软件模块,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
5.参与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搜集、整理、汇编,提出技术报告,并被采纳使用。
6.参与完成企业质量体系建设、日常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环境改善等工作,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7.参与2项中型或3项小型电力系统工程、火电厂、水力发电工程、送变电工程、用电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工作,或部分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制定和电力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8.能够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奖项或地州市级以上科技奖项。
2.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奖三等奖以上、优秀新产品奖三等奖以上、优质工程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参与2个以上本专业工程项目或县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设计,具备担任项目负责人能力。
4.作为技术骨干,承担1项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1项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的专利得到实际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提交1份科技建议书,为自治区级部门或投资方用于科技项目立项所采纳。
7.作为技术骨干,承担项目,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保证质量安全、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8.完成一般性技术项目,经验收认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9.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够解决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分析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提出技术发展规划;能够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和技术培训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2项中型电力系统工程、火电厂、水力发电工程、送变电工程、用电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工作,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技术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
2.主持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和电力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在运维过程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3.主持或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技术条件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4.主持2次以上现场调试试验、模拟试验和监测项目,并解决其中比较复杂的试验和测试技术问题。
5.主持2项以上技术难度较高的研究或技术开发和新技术推广,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企业质量体系建设、日常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环境改善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取得明显效果并被采纳。
7.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能够独立编写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中、小型试验技术方案,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提出试验方案,解决关键技术问题,能够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报告、设计说明书,或担任过规划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国家相关部门、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评定的技术奖、优秀新产品奖或优质工程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主持完成国家级1项或自治区级重大科技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具有较大的创新性。
4.主持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在实际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提出2项以上科技建议,被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纳。
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以上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
第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社厅、经信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