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2019年7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幼儿园教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及学前教研部门的在岗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教师。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师德高尚,师风严谨,严格遵守《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三)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第六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 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第九条 三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中等师范学校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
1.基本掌握幼儿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幼儿。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保教工作。能够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
第十条 二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中等师范学校及以上学历,受聘三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
1.比较熟练地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能够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胜任小、中、大班的教育教学工作。
2.比较熟练地掌握学前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级管理工作,能够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
3.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弹、唱、跳、画、玩教具制作及观察了解儿童等技能。
第十一条 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3.中等师范学校及以上学历,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5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
1.熟练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根据幼儿的年龄特征和发展水平,进行良好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教育。
2.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独立承担小、中、大班的保教工作。
3.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并胜任工作。
4.教学基本功扎实,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够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5.在培养、指导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三)业绩和教研科研能力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其中任教15年以上的农村教师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文章在县(市、区)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乡镇及以下幼儿园教师参加乡镇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
3.在县(市、区)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供从事教育教学或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1篇。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论文、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玩教具制作等评比中获地(州、市)级三等奖以上或县(市、区)级二等奖以上。
5.参加县(市、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中等师范学校及以上学历,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
1.坚持保教并重,创设丰富的活动环境,注重家园共育,以多种形式引导幼儿主动发展,既面向全体又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具有坚实的学前教育理论基础、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保育教育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
3.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并胜任工作。
4.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县及县以上幼儿园任教的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幼儿园或农村幼儿园任教经历。
(三)业绩和教研科研能力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在南疆四地州任教的幼儿园教师或其他地(州、市)任教15年以上的农村幼儿园教师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乡镇及以下幼儿园教师获县(市、区)级以上荣誉称号,县及县以上幼儿园教师获地(州、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2.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地(州、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3.在自治区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论文、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玩教具制作等评比中获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地(州、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或县(市、区)级以上一等奖2次。
5.主持地(州、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并结题。
第十三条 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学前教育岗位,坚持育人为本、保教并重,关爱与尊重幼儿;坚持家园共育,利用多方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2.深入系统地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潜移默化地教育幼儿,业绩卓著,教育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育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3.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4.在引领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自治区级三等奖或地(州、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地(州、市)三等奖或县(市、区)二等奖。
(三)业绩和教研科研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其中在南疆四地州任教的幼儿园教师或其他地(州、市)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幼儿园教师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乡镇及以下幼儿园教师获地(州、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县及县以上幼儿园教师获特级教师或自治区级以上荣誉称号。
2.获得自治区级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地(州、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
3.在自治区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
4.公开出版学术著作。
5.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论文、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玩教具制作等评比中获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2次或地(州、市)级一等奖以上2次。
6.主持自治区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并结题。
第十四条 担任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1/4,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30节(次);副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1/3,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50节(次);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1/2。
第十五条 在各级别教师职务评审中,参加“访惠聚”等重大任务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