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语文翻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2019年7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语文翻译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少数民族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思想政治合格,理想信念坚定,忠于党和国家事业的高素质翻译人才队伍,促进翻译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助理翻译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学术成果、工作业绩
具有一定的翻译理论基础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翻译工作业务,能完成一般性口译和笔译工作,正确表达原意,译文基本通顺流畅。
第九条 翻译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翻译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翻译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翻译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学术成果、工作业绩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科学文化基础知识,有较好的翻译专业技能和翻译水平,有解决翻译业务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2.能够独立承担翻译业务工作,较好地完成本部门、本系统文稿的翻译任务。
3.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4.每年完成的本专业工作量相当于20万字。
第十条 副译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翻译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翻译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学术成果、工作业绩
1.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业务功底和专业理论水平,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有较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研究能力,有指导带培初、中级翻译人员的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翻译理论和实践经验,业务能力强,有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能力,能承担和完成较高难度文稿的翻译和审定工作。
3.独立完成的译著或论著1部以上;审稿、定稿的译著或论著1部以上;作为第一作者合译合著的译著或论著2部以上。
4.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5.每年完成的本专业工作量相当于30万字。
第十一条 译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译审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学术成果、工作业绩
1.具有深厚的政治理论、业务功底和专业理论水平,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翻译专业有系统的研究和较高的学术造诣。能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指导、培养中青年翻译人员,胜任本专业学术带头人的工作。
2.具有丰富的翻译专业实践经验,有组织开展翻译专业课题研究能力,能承担和指导高难度译稿的审定任务,独立完成本行业、本部门重大翻译任务,具有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的能力。
3.独立完成的译著或论著2部以上;审稿、定稿的译著或论著3部以上;作为第一作者合译合著的译著或论著4部以上。
4.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
5.从事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审稿、定稿工作,每年完成的本专业工作量相当于40万字。
第十二条 工作量包括笔译、口译,1小时口译量折合为5000字笔译量,每篇论文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字数均按汉字字数计算。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社厅、民语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文翻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12〕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