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与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灾害地质、旅游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勘查、地质实验测试、岩矿鉴定、探矿工程、采选矿工程、安全生产工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生产技术中的一般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管理
(1)参与项目技术管理中某一方面的工作。
(2)参与项目筛选论证、设计、成果报告审查、项目监理等工作。
(3)参与完成单位或部门审定批准实施的专业技术规章制度的制订。
2.地质矿产勘查
(1)参与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工作。
(2)参与岩矿分析、岩矿鉴定、选冶试验、岩矿物性测试、化石鉴定等工作。
(3)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推广、开发、应用。
(4)参与工程施工建设等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
2.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3.独立撰写1篇项目(技术)工作总结或专业论文,被单位采纳。
第八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技术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管理
(1)在生产或科研技术管理中参与一个方面的工作。
(2)作为项目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筛选论证、设计、成果报告审查、项目监理等,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或长期从事生产、安全、质量等技术管理并认真履行职责。
(3)参与完成行业或部门审定批准实施的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或中长期技术规划的制订。
2.地质矿产勘查
(1)参与自治区级科研项目或中型以上地质矿产勘查、探矿工程施工及安全管理;或主持小型地质矿产勘查项目。
(2)参与岩矿分析、岩矿鉴定、选冶试验、岩矿物性测试、化石鉴定等工作。
(3)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推广、开发和应用。
(4)参与发现小型以上矿产地且潜在经济效益较大。
(5)参与中型工程施工建设,或主持完成小型以上工程施工建设,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与者。
2.作为主要贡献者,发现1处国家紧缺或重点矿种的小型以上规模的矿产地、地方急需矿种的中型矿产地;或新增储量达到小型(或中型)以上规模;或在岩石、矿物、地层、古生物、构造或新矿种、新的含矿层位、新的矿床类型或新的成矿区带有重要发现。
3.参与1项自治区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专题设计、实施、报告编写。
4.作为作业组长,完成2个测区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工程与环境地质调查等专业的某一方面工作;或完成2个小型或1个中型矿产地的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工程与环境地质调查、遥感应用、探矿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采矿、选矿、冶炼、实验测试、矿床开发综合利用等研究工作之一,并参与完成1个项目的设计、施工及报告编写。
5.参与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等,经自治区或行业有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6.作为技术骨干,成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2项,取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主持专业部门管理工作3年以上,业绩突出;或参与审查项目设计、报告10份以上。
8.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千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9.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参与撰写3篇以上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技术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排名前3),被单位采纳。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管理
(1)在生产或科研项目技术管理中负责或主持一个方面的工作。
(2)作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筛选论证、设计、成果报告审查、项目监理等,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或长期从事生产、安全、质量等技术管理并取得显著成绩。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行业或部门审定批准实施的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或中长期技术规划的制订。
2.地质矿产勘查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自治区级科研项目或中型以上地质矿产勘查、探矿工程施工及安全管理。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复杂、疑难样品元素测试方法或综合分析方案的研究制订;或参与复杂矿床物质组份研究;或参与元素复杂矿种的选矿综合利用;或参与中型以上矿床物性测试和区域地球化学元素测试。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推广、开发和应用。
(4)作为主要贡献者,发现国家紧缺或重点矿种、地方急需矿种的矿产地;或相应矿种新增储量达到中型以上规模且潜在经济效益巨大。
(5)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设;或主持完成中型以上工程的施工建设,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中国地质学会银锤奖以上或自治区级以上优秀规划设计或优秀成果(报告)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3.获得自治区地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勘查成果二等奖以上或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4.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的中型项目成果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自治区较高水平;或作为主要贡献者,发现1处国家紧缺或重点矿种的矿产地、地方急需矿种的中型矿产地或相应矿种新增储量达到中型(或大型)以上规模;或在岩石、矿物、地层、古生物、构造或新矿种、新的含矿层位、新的矿床类型或新的矿带有重要发现;或开发利用并掌握大型精密仪器使用,达到相应的技术指标。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1项自治区级以上科技项目并主持其中1个专题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
6.完成2个测区区域地质、灾害地质、农业地质、城市地质、旅游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工程与环境地质调查、遥感勘查应用等专业的某一方面工作,并主持完成1个测区的专业调查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个中型或1个大型矿产地的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工程与环境地质调查、遥感勘查、探矿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采矿、选矿、冶炼、样品实验测试与岩矿鉴定、矿床开发综合利用等研究工作之一,并完成1个项目的专业设计、施工及报告编写。
7.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和知识产权登记(专利)等,通过自治区或行业有关部门鉴定或验收;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某些样品中2个以上元素测试方法或10个以上元素综合分析方案的研究制订;完成2项复杂采矿、选矿、冶炼工艺研究技术方案,并有使用单位应用证明。
8.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专业部门工作或中型以上项目管理5年以上,业绩突出;或主审中型以上项目设计、报告10份以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11.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2篇以上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技术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28号)同时废止。